2019年8月8日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首次学部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加强对我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的智力支撑,中国医学科学院汇聚我国医药卫生健康领域的杰出专家,成立学术咨询委员会(简称咨询委员会),下设学部,聘任学部委员。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及各学部作为高端学术咨询机构与智库,为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医学科技发展等提供战略咨询。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及各学部在中国医学科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 部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下设临床医学部、口腔学部、基础医学与生物学部、药学部、卫生健康与环境学部、生物医学工程与信息学部(含交叉前沿学科)等六个学部。
学部成立初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学部群方式组织安排学部活动。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针对国家医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中的难点疑点问题,研究提出咨询建议;
(二)承担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的立项咨询、学术把关和评价评议工作;
(三)受中国医学科学院委托,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
(四)完成学部委员会议和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决定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执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执委会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主要领导、分管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经学部委员会议推荐的若干名成员组成。执委会设主席一名,由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担任。设名誉主席、副主席若干名。执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学部委员会议推荐聘任的执委会成员,聘期两年,可续聘。
执委会设秘书长1名,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分管学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负责执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执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并主持学部委员会议,决定学部委员会议议程和议案;
(二)组织承担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等的重大咨询任务;
(三)承担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的学术咨询、立项审议和评议评价工作;
(四)提出各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执委会秘书长的任免建议;
(五)提出增聘学部委员的方案建议,确定拟聘学部委员建议名单,提出解聘学部委员的建议;
(六)中国医学科学院或学部委员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 各学部聘任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执委会提名,中国医学科学院聘任。学部主任、副主任聘期两年,可续聘,负责组织本学部会议和开展各类活动,完成学部委员会议和执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学部委员
第九条 学部委员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聘任,长期服务于学部工作。学部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医药卫生健康领域取得杰出成就,享有卓著声誉,作风正派,学风优良,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条 学部委员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促进医药卫生健康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积极参与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
(二)积极参与学部委员会议,针对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和国家医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战略咨询和学术评议评价,提出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倡科学精神,坚定维护科学道德和科学伦理,发扬优良学风,普及健康科学知识;
(四)推荐聘任学部委员和国际学部委员。
年满70岁的学部委员,原则上不担任学部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学部委员的聘任根据需要进行。学部委员的增聘方案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部委员聘任坚持严格学术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经推荐和学术评价后,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聘任。
第十三条 学部成立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健康相关领域的院士和国际学界公认大奖获得者,如本人愿意参加学部活动,可由执委会提请中国医学科学院批准后聘任为学部委员。
第十四条 在国外相关机构或在国际组织工作,在医药卫生健康领域取得杰出成就并在国际上享有卓著声誉的专家,可聘任为国际学部委员。
第十五条 学部委员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违反学术道德,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经执委会审议、中国医学科学院批准,予以解聘并通报。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六条 每年举行学部委员会议,其任务包括开展学术交流,听取执委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订学术咨询规则,推荐执委会成员等。
第十七条 学部委员会议、执委会会议及各学部的全体委员会议等,其成员中70岁以下委员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包括国际学部委员)参会,会议有效。对于提交会议表决的事项,全部到会的学部委员均有投票权,获得赞同票不少于全体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时,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各学部根据执委会的安排和工作要求,组织学部委员承担战略咨询研究和评议评价任务,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学部委员承担学部咨询研究任务形成的成果,应以报告形式提交学部和执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或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上报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设立学部咨询项目,由学部委员申请承担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为执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系承担学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执委会及学部运行经费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给予支持。同时,接受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首批学部委员、首届执委会成员以及各学部主任、副主任的推选工作,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学部委员会议通过后实施,其修订亦同。根据本规则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执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