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咨询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简称咨委会)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目的是发挥咨委会作为高端学术咨询机构的作用,加快我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为医学科技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主要用于咨委会各学部开展关于科技体制创新、科技前沿热点、学科发展方向、医学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战略研究。
第四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咨委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战略咨询研究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对战略咨询研究项目进行顶层设计,制定战略咨询研究规划,审议工作计划和支持方案。
(二)组织开展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国家医学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等重大问题的咨询研究。
(三)审议批准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立项,并监督在研项目的实施。
(四)决定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咨委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提出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工作计划、支持方案建议。
(三)组织建立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库,组织项目申请和立项评审。
(四)组织审核战略咨询研究项目预算调整和项目决算。
(五)组织战略咨询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六)组织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绩效情况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 咨委会学部(群)领导负责对本学部(群)战略咨询研究项目进行顶层设计、指导 和组织,监督在研项目的实施,决定其它应由学部(群)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咨委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学部(群)和学部委员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医学卫生健康科技发展需求及医学科技创新核心基地建设工作发展规划,提出项目支持计划。经咨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九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应针对国家医学卫生健康科技发展全局性重大问题或行业内某一领域的重点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咨询研究。
第十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采取定向委托形式或择优遴选方式立项,由咨委会学部群根据年度支持方案进行项目推荐或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为学部委员。项目负责人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研究工作。
除交办任务外,同一负责人同年承担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其中牵头承担新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项。承担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有逾期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能承担新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国医学科学院咨委会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申请书》。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咨委会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可分两年拨付。特殊情况下,经执委会批准,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预算。
第十五条 咨委会办公室对学部(群)推荐的项目组织会议论证,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项目答辩。
会议论证以投票方式确定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可否立项。获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咨委会执委会审议的项目方可立项。未通过论证项目应根据论证专家意见修改后重新论证。
第十六条 经咨委会执行委员会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咨委会办公室下发批准立项及编制任务书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书制定的目标任务以及论证专家意见编制《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战略咨询研究项目任务书》,经签字盖章后提交咨委会办公室。核准后的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经费拨付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是项目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应按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应设立中期汇报制度。由咨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或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咨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一般申请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延期申请应当于研究期满前60日提出,报战略咨询项目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咨委会办公室是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经费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项目预算调整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四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利用虚假票据、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骗取项目经费。
项目负责人是战略咨询研究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咨询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有:
(一)数据采集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第三方的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挖掘分析等费用。
(二)差旅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常驻地以外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指在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规模、数量、开支范围、标准和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咨询研究任务的学部委员、专家的咨询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发放标准按院士3600元/人天(税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以上标准的50%/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每次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五)劳务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及支付。
(六)出版/资料/信息传播费:指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等。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费用:指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列支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第二十六条 因咨询研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以下支出预算科目需要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咨委会办公室备案。
(一)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和其他费用等预算可按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三)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经批准可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资料/信息传播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资金,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研究期满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结题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结题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结题总结报告。
(二)项目研究报告及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预期研究成果。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为充分发挥战略咨询研究成果对服务决策的支撑作用,每个战略咨询研究项目至少应形成一份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战略咨询项目办公室对结题材料组织审核,项目负责人须到会进行项目汇报。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准予结题并向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下发批准结题通知。未通过结题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审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通过结题项目如需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咨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另行提取管理费。若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二)未通过结题项目、通过结题项目但结余经费较多且项目负责人不再继续使用的、或在审计和经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结题意见下达后30日内,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且未说明理由的,或整改后仍未通过审核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或终止项目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批准结题后,所有非涉密项目的研究报告均应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有关平台或以适当方式发布,或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组织出版或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第三十四条 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归中国医学科学院所有。未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同意,研究报告内容不得由学部委员自行对外发布、发表或出版。
第三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战略咨询项目办公室将在每年度对战略咨询研究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下年度各学部群战略咨询研究项目支持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咨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